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畜禽屠宰全产业链标准化应用推广,推动健康肉产业标准化、规模化、智慧化、品牌化、高值化发展,全面提升健康肉发展水平,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畜产品消费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主体使用“全国畜禽屠宰质量标准创新中心全产业链健康肉试验示范基地”认证标识,必须符合本办法并按相关程序取得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的畜禽屠宰企业,业务范围涵盖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品牌营销等环节;
(二)依法取得各项生产经营手续,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生猪屠宰企业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
(三)全产业链应具有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
(四)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动物疫情。
第四条 规模条件
屠宰及养殖规模(以上年度检疫数据为准)具体要求为:
(一)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年屠宰生猪30万头及以上,年自养生猪数量占该企业屠宰量的50%及以上,或合同养殖数量占该企业屠宰量的60%以上,并由企业本身组织收购。
(二)家禽屠宰企业。企业年屠宰家禽2千万只及以上,年自养家禽数量占该企业屠宰量的80%及以上,或合同养殖数量占该企业屠宰量的80%以上,并由企业本身组织收购。
(三)肉牛屠宰企业。企业年屠宰肉牛3000头及以上,年自养肉牛数量占该企业屠宰量的50%及以上,或合同养殖数量占该企业屠宰量的50%以上,并由企业本身组织收购。
(四)其他畜种屠宰企业。按屠宰规模择优培育,养殖规模参照生猪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报
申报试验示范基地需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全产业链情况简介;
(二)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兽医卫生检验员证书、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生猪屠宰企业提供)等证明材料;
(三)标准化示范厂、龙头企业等荣誉材料;
(四)全产业链健康肉试验示范基地预选培育申报表(见通知附件1)和全产业链健康肉试验示范基地申报承诺书(见通知附件2);
(五)其他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牵头或参与制修订相关标准的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逐级审核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试验示范基地进行初审,择优遴选,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试验示范基地申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创新中心。
省畜牧兽医局、创新中心联合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成核准小组,对试验示范基地进行现场核准,并拟定试验示范基地名单。
第七条 公示发布与授牌
省畜牧兽医局、创新中心将拟定试验示范基地名单在各自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创新中心行文公布本年度试验示范基地名单,并授予牌证。名单公布后,试验示范基地应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悬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全国畜禽屠宰质量标准创新中心全产业链健康肉试验示范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认证标识管理
创新中心设计“全国畜禽屠宰质量标准创新中心全产业链健康肉试验示范基地”认证标识。对于获得试验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市场宣传等方面使用认证标识,不得随意扩大标识使用范围。
第九条 激励机制
试验示范基地名单将在省畜牧兽医局、创新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通过山东广播电视台专项频道等媒体加大宣传,并作为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试验示范基地产品优先推荐纳入创新中心产销平台、山东健康肉以及山东预制菜品牌采购企业名单,优先加入盒马、京东“生鲜电商+直采基地”。
第十条 动态管理
(一)试验示范基地认证有效期为3年。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试验示范基地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指导试验示范基地按标生产。试验示范基地不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一年内出现一次抽查不合格(非法添加使用违禁药、兽药残留超标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取消其认证资格。
(二)被取消的试验示范基地,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由省畜牧兽医局、创新中心在各自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撤销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